国税总局、银监会就改革信托税制达成部分共识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9-27
随着2002年最早一批资金信托计划接近尾声,2004的秋冬季,对于信托业来说,意味着将进入第一个集中兑付的高峰期。
一直悬而未决的信托公司多个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因此再次被提上信托业发展的前台。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经过多次研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信托税收框架上达成了部分共识,并在信托一般业务的税收上确立了四个原则,即:税负公平原则、实际获益者纳税原则、与现行税制协调原则和前瞻性原则。
然而,这仅仅是部分共识……
难 题
最近,北京某信托公司的几个资金信托项目均接近尾声。该公司的一位项目经理告诉记者,如果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他们将多缴纳一笔金额相当于信托收益5.5%的经营税。尽管该项目是由信托公司运作,但实际受益人是投资者,信托公司只拿相当于信托规模一个点的代理费,却要为信托收益买单。“尤其是财产信托,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更加严重。”他说。
但实际上,令信托公司发愁的并不仅仅是这一项。据信托专家邢成介绍,我国现行税制下,涉及信托业务的税种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收领域。而我国目前对信托业务征税基本上是直接套用一般经济业务的政策规定,而没有单独的信托税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各家信托公司对税收关注的焦点是信托业务各环节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和信托终止时进行收益分配所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其二是信托设立时,针对信托财产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真实转移将再次产生的纳税义务,两者实际也是重复的。
以房地产财产信托为例,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该房产按信托计划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以及房产转让的营业税。而在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信托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托人再将此房产的收益支付给收益人,那么受益人还应该缴纳一笔个人或者企业的所得税。最后,当信托终止时,当受托人将房产转回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时,受益人还需要再缴纳一笔财产转移的契税和印花税。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自去年以来已经运营多个财产信托,该公司总经济师时宝东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他告诉记者,在一个简单的财产信托中,包含着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多次征税。这就必然增加信托公司的项目运营成本,给企业财务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但从信托的实际目的来看,信托财产转让对信托公司而言并非为了盈利,受托人也没有实际拥有这些信托收益,而只得到固定的代理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更让信托公司略感“不平衡”是,国家给予基金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自9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方面较大的优惠。
西南证券信托专家孟辉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免征了基金营业税,对基金持有人免征交易印花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给基金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具有同样盈利模式的信托公司却仍受到不同“待遇”。所以,为了解决信托的盈利问题,促进行业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不能绕过的门槛。
求 解
自2002年7月爱建信托出台第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以来,信托的税收问题就一直是监管层难以回避的话题。而随着信托业在2003年突飞猛进的发展,信托税制的改革问题逐渐提到监管部门的日程上来。
2003年,信托公司在发售半公募性质的资金信托计划上相较上一年无论是量上还是质上出现了“井喷之势”。到2003年底为止,信托公司自营资产944亿,负债463亿,所有者权益481亿。信托财产总共1635亿,其中资金信托1366亿,占其中83%,财产信托227亿,集合资金信托343亿,其中242亿由自然人购买,涉及15万自然人投资者。
这年年初,由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杨元伟副司长共同主持了“关于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课题研究。据了解,该报告在2004年初完成,在信托税制建设方面提出诸多建设性意见。
然而,进入2004年,随着庆泰信托和金新信托等少数信托公司违规操作被曝光,监管层因此加强了监管力度。
4月11日在合肥会议中,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措词严厉地强调了信托公司目前存在的风险。紧接着6月,全国信托公司交叉检查。7月初,银监会发布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
短短半年之中,在高密度出台信托业监管政策的同时,解决税收问题的呼声则随之低调。
然而,随着2002年下半年集中发售的第一批信托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到期兑付,信托业税制改革再次摆到监管部门的台面上来。
部分共识
经过多次研讨,尽管仍有许多分歧,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信托税收框架上达成了部分共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新的四个基本原则下,受益人通过信托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将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税负,平衡信托业与其它类似经济业务的税负。
而对于受托人而言,在信托存续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财产或收益的转移及分配,将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思路,将信托过程中实际获益者定为相应的纳税人,这样就会减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税务负担。
然而,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法两规”中关于信托收益是否需要交税,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等问题都未明确。对信托公司业已完成的信托计划的税收,各地实际上是政策不一,各自为政。据记者了解,在大量信托产品招募说明书中,都没有关于信托资金收益后纳税的说明。在北京最近发售的一份信托计划中,一位信托公司员工在推销产品时向投资者表示,“与银行代缴纳利息税不同,信托收益的所得税信托公司一般都无义务代缴纳。”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如果要抛开现行的税制框架,建立自成一体的信托税制,在我国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缴纳税金。应该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征税进行补充规定,将信托税制融入到现有税制当中,从而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
(xintuo摘自经济观察报)